債務協商是什麼?協商後對個人信用的3大影響
最後更新:2024-01-05
當生活被種種的債務壓到喘不過氣時,尋求債務整合與協商是個有效的解決方式,但是一般人常把「債務整合」跟「債務協商」搞混,不知道自己的情況該選哪個好?這2個的差別又在哪裡?會造成信用方面什麼影響?
本篇文章主要整理「債務協商」的內容,讓你對其有基本的概念與了解。
什麼是債務協商?
當手上的債務無法用債務整合的方式處理時,就可透過「債務協商」將所有債務(車貸、信貸、卡貸…等等)整合成一筆,統一還款日、降低利率、延長還款期限,來達到減輕還款壓力的效果。
由債務人(欠款人)向最大的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,最大的債權銀行會代表其他銀行來與債務人做協調,協商成立後,未來繳款只要統一繳給最大債權銀行即可,再由該銀行撥款給其他銀行。
債務協商與債務整合的差異?
很多人會把這2者搞混,其實債務整合就是負債整合,是另外申請一筆額度高、利率低、還款期限長的貸款,來償還手上的多筆債務,把身上債務整合為一筆。
債務協商 | 債務整合 | |
適合 | 負債比較高 | 負債比小於月收22倍 |
優點 | 債務整合成一筆 降低還款壓力 還款期限最長15年 | 債務整合成一筆 降低還款壓力 按時還款還能提高信用分數 |
缺點 | 聯徵註記 無法使用信用卡 無法申請貸款 | 負債比過高無法辦理 |
選擇債務協商後果就是聯徵中心會有註記,未來清償完仍會註記1年,如果整合的方式可以解決問題,建議優先選擇債務整合的方式比較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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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協商的種類
根據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,共分成2個階段
- 前置協商或債務清理調解
- 更生或清算
債務協商又細分為個別協商、前置協商、債務協商三種,一般稱的債務協商就是前置協商階段,大部份人在這階段就能解決,無法解決才會進入到更生、清算階段。
個別協商
欠款人分別向單一銀行申請協商。
前置協商
欠款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。
前置協商只能處理欠金融機構的債務(銀行、農漁會、信用合作社),金融機構以外的債務(民間債務、資產管理公司),要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。
債務協商
協商成立後,如果還款還是有困難無法順利償還,可以再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「債務協商/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」,條件是原本已協商的方案已經正常履約1年(含)以上且尚未毀諾。
若是低收入戶、重大傷病者、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及重大天然災害的災民,申請變更還款方案則不受須履約滿1年的限制。
個別協商 | 前置協商 | 債務協商 | |
申請 | 欠款人分別向單一銀行申請協商 | 欠款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 | 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新方案 |
優點 | 減輕還款壓力 降低利率 延長還款期限 | 減輕還款壓力 整合成一筆債務 降低利率、延長還款期限 | 整合成一筆債務 可降低利率 延長還款期限 |
缺點 | 聯徵註記 仍需各別向不同銀行還款 | 聯徵註記 無法使用信用卡 無法申請貸款 | 聯徵註記 無法使用信用卡 無法申請貸款 會影響信用 |
聯徵註記 | 協商成立:清償日止。 協商毀諾:毀諾起+3年。 毀諾後清償:債務清償日+1年。 | 協商不成立:結案日起+6個月。 協商成立:債務清償日起+1年。 毀諾未清償:毀諾日起+3年。 毀諾後清償:債務清償日起+1年,但不超過毀諾日起+3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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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申請前置協商?
申請條件
- 積欠金融機構債務且難以按時還款
- 未前參與前置協商
- 負債比高於收入22倍
- 未曾參與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債務協商、或協商未成立者
- 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、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
需準備文件
- 前置協商申請書
- 雙證件 (正、反面影本)
- 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
- 債權人清冊正本 (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1個月內之資料)
- 國稅局近2年度「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」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「財產資料清單」
- 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(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)
-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「投保資料表」及「明細正本」(各地勞保局申請)
- 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,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。(原金融機構申請)
準備好上面資料後,用掛號寄給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」申請即可。
申請流程
債務協商多久恢復信用
協商不成立:結案日起+6個月。
協商成立:債務清償日起+1年。
毀諾未清償:毀諾日起+3年。
毀諾後清償:債務清償日起+1年,但不超過毀諾日起+3年。
債務協商毀諾的後果
協商後毀諾會造成自己信用受損,讓銀行覺得您沒有誠意還款,對未來能否再貸款影響很大,銀行也會對您進行「強制扣薪」,從每個月薪資中扣除3分之1來償還債務。
如果非惡意,仍有意願想要解決這筆債務繼續還款,可以再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」,但只能申請一次。
債務協商失敗怎麼辦?
如果協商不成立,可以向債權銀行要求提供文件證明,證明已經經過協商但未成立,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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